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仙女湖水体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和破坏仙女湖水体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网站,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