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仙女湖水体保护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履行处理仙女湖水体保护违法行为的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仙女湖水体保护其他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