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界碑、界桩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还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及视频监控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