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保护区内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鼓励在保护区内种植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施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生物农药。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