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垃圾的处置,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仙女湖湖畔、码头、湖内岛屿、景点沿途等地点应当合理配置防渗漏的垃圾箱、厕所等设施,统一收集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零排放。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