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旅游活动。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