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旅游活动。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