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游泳、垂钓、露营、野炊;(四)葬坟,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五)经营餐饮活动。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