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教务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