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宗教团体应当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