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五十三条有效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可以与外国人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与外国人在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