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可以与外国人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与外国人在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