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五十一条有效外国人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团体、建立宗教办事机构、开设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