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许可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进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