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四十八条有效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市宗教团体应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拟定为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征得寺观教堂同意后,报寺观教堂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为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活动的时间、方式、人员规模、安全措施等事项,并将协议报寺观教堂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