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