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公益慈善组织的,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市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