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