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自养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活动。出于自养目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出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