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