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