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