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