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应信教公民的要求,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追思等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场所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婚礼仪式的,结婚双方必须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