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应信教公民的要求,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追思等宗教仪式。

宗教活动场所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婚礼仪式的,结婚双方必须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