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批准的临时活动地点外传教。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