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需要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