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