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向市宗教团体提出聘用计划,包括拟聘用人员名单、讲授课程、课时和任教期限等信息,并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市宗教团体对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宗教院校到本市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