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为其开展教学任务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并为宗教院校专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