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并报经市宗教团体同意。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