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培养;

(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信教公民进行教育培训;

(三)开展宗教学术研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