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