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对大气和水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级控制指标,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