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停车、景观照明、户外广告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