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