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