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及食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