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得违规新建架空管线,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杆、管、箱、线等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