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得违规新建架空管线,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废弃的杆、管、箱、线等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