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行人过街设施规划。

城市快速路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主干道可以根据交通流量以及行人过街需求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平面人行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人安全岛或者等待区等设施。

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