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