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体现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科学管理的理念,与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分析、工作目标、管理对策、经费保障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