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交通案件调查线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实际作用和效果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