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