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