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