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