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三)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