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

(三)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