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