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