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交通失信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进行惩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