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交通信用等级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