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实行交通信用管理。交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行综合应用、联动奖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交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