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当事人未能及时或者无法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