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快速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保护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车辆严重超员或者超载的;

(四)车辆未悬挂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

(五)车辆碰撞护栏、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一方当事人擅自离开现场的;

(八)其他不能适用快速处理方式的道路交通事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