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迅速撤离现场后,通过网络或者前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报警后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