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效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迅速撤离现场后,通过网络或者前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报警后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